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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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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锅店与某公司货款支付的事宜。
1.2017年10月25日,某公司与某火锅店签订了一份《合同》,约定由乙方某公司向甲方某火锅店出售大型弧形篷房(2210平方米),合同金额77万元。
《合同》第二条第2款约定:
《合同》第七条第(三)款约定:
2.2017年11月27日,在前述合同基础上,因增加安装透明篷布18幅,某公司与某火锅店代表签订《附加合同》一份,附加合同约定原合同增加金额为2.3万元。
3.2017年11月29日,某火锅店代表签署《篷房安装验收单》,证明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28日安装完成,履行完《合同》及《附加合同》约定的安装义务。
4.2017年10月27日,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收到某火锅店付款10万元,付款人为马某。
5.2017年11月28日,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收到某火锅店付款23.1万元,付款人为马某。
6.2018年2月5日,某火锅店支付某公司现金5.4万元。
7.某火锅店共计付款38.5万元,未付款总额为79.3万元-38.5万元=40.8万元,到期应付未付为:40.8万元-2万元(质保金)=38.8万元。
律师解答
基于上述事实成立的前提,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,我们为当事人提供如下法律意见:
1.某公司与某火锅店签订的《合同》及《附加合同》合法有效,对双方有约束力。
2.某公司已履行完《合同》及《附加合同》约定的篷房安装义务,某火锅店应按《合同》及《附加合同》约定支付全部货款。
3.某火锅店未按《合同》约定支付货款,按《合同》第七条第(三)款约定,某火锅店每天应承担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3‰,即79.3万元╳3‰=2379元/天。